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74003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