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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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921民初3170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聪,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女,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马飞帆,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负责人:沈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1年8月6日,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生于1987年7月16日,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马建华,被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8260.00元、交通费300.00元、住宿费500.00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15300.00元、误工费240.00元、停车费2000.00元,共计26600.00元。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我车辆系被告***借用中发生交通事故,我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因我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车费我公司不予认可。同时,原告请求赔偿额过高,交通费、住宿费、替代性交通费、误工费均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畴。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但原告请求赔偿额过高,交通费、住宿费、替代性交通费、误工费、停车费均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畴。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基本事实确认和争议事实评析 一、原告***损失:车辆维修费8260.00元(含施救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已支付给被告***,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26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周玲 人民陪审员王月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敬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