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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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8888.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82028.1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72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4264元,由原告***、***负担1111元,被告***负担3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