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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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护理床、防褥疮床垫、一次性储尿垫、集尿器、纸尿垫、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892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费、外购药、中心医院门诊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082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过失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1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