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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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东桥瓷厂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萍乡市东桥瓷厂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截至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罚息344506.94元,合计3344506.94元,以及剩余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编号[2016]萍农商东流借字第1232420XXXXXX1XX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为“萍乡市东桥瓷厂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和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315713.58元,合计915713.58元,以及剩余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编号[2016]萍农商东流借字第1232420XXXXXX1XX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60元,共计73120元,由***、东桥瓷厂、***、***、***、***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