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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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汇丰嘉业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11民初370号 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耿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军、闫波,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汇丰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锐。 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丰嘉业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既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依法交纳公告费。 本案按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志宏 人民陪审员高云忠 人民陪审员刘帅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文婷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