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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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违约金200000元;并支付以488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以488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上诉人***、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10966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0966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