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金世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偿还垫付票款本金715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21271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承兑协议》的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世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40元减半收取计38370元,由被告天津金世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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