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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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100***********241)。 二、被告***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7605.92元及利息9880.49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825%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和***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所欠款项,则被告***和***为本案借款所设定抵押权登记的粤房地他项权证廉押字第2109607号房地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124.86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和***应于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