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当的利益 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