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评估费4198098元及滞纳金(以419809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6.19元,由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负担51440.08元,由原告江苏省星霖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5656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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