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10370.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18元,由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013.36元,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04.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18元,由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19元,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