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佳木斯市向阳区,产权证为佳第XXX号、建筑面积399.33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