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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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219779.84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承担101元,由被上诉人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