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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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 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8195.1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240元,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