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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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6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12万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91756.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02元(其中***预交2050元、***预交27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预交2700元),由***负担1000元,由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