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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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为207177.82元。另:1、第一笔借款本金65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2、第二笔借款本金55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3、第三笔借款本金95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用作抵押担保的房产【分别是:1、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001号,坐落于明光市;2、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1811号,坐落于明光市;3、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658号,坐落于明光市;4、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1812号,坐落于明光市;5、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017号,坐落于明光市;6、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0075号,坐落于明光市;7、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014号,坐落于明光市;8、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008号,坐落于明光市】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9250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9625元,由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