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春呈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云县安居工程住宅小区房权证凌字第××号(建筑面积386㎡),土地使用证凌国用(2003)第00XXX号(使用面积㎡)不动产。

1、广西凌云春呈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旦村百敢屯凌国用(2015)第00XXX号(面积13077.28㎡)不动产。

2、***名下位于凌云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建筑面积296.56㎡),土地使用证凌国用(2001)字第000XXX号(面积90㎡)不动产。

3、***名下位于凌云县权证凌字第××号(建筑面积320.3㎡),土地使用证凌国用(2006)第00XXX号(面积70㎡)不动产。

4、***名下位于凌云县城西第二住宅小区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建筑面积795.27㎡),土地使用证凌国用(2006)第000XX号(面积121.5㎡)不动产。

5、***名下位于凌云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建筑面积409.91㎡),土地使用证凌国用(2001)第000XX号(面积105㎡)不动产。

6、***购买的位于凌云县城市花园小区第5幢1单元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凌云城市花园GF-2012-5-1-XXX,建筑面积142.51㎡)不动产。

7、***名下位于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建筑面积299.44平方米,宗地面积70㎡)不动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粤S×××××丰田轿车、粤S×××××宝马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春呈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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