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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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2万元及利息(1、以3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计;2、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计;3、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计,均计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已经偿还的14.7万元相应扣除); 被告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在32万元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与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772元由被告***、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8,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下)。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