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西江油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广西西江油品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华隆油36”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24890329.80元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担保; 四、船舶扣押期间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西江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