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智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智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6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智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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