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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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防港分行港口支行2014年1915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贷款本金310338.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8月28日需支付利息、罚息、罚息为30273.91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5828元; 四、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646.61元,减半收取计3323.31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6.6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