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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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代被告***、***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本金515199.7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43234.52元和提前还款违约金1985.59元共计560419.9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702元、诉前保全费3320元,合计8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