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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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清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珊珊,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珊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6日依法立案,立案号(2020)桂1223执10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款项187633元及利息;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4291元及本案执行费277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奥迪牌小汽车及车牌号为桂L×××××保时捷汽车各一辆,因被执行人罗珊珊涉嫌刑事犯罪,该车辆均在侦查机关扣押当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尚在羁押期间,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廖彩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尚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