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清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珊珊,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广西腾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珊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6日依法立案,立案号(2020)桂1223执10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款项187633元及利息;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4291元及本案执行费277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奥迪牌小汽车及车牌号为桂L×××××保时捷汽车各一辆,因被执行人罗珊珊涉嫌刑事犯罪,该车辆均在侦查机关扣押当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尚在羁押期间,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廖彩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尚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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