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隆盛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蜀东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徽省隆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蜀东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47034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4703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0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蜀东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1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