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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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广西宾阳县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医疗费6684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0元、住院护理费4480元、出院后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为35088.17元、交通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为6000元、残疾器具费530元,共计156138.7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2104.6元(已赔付),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4630.7元(已赔付66160.86元,尚欠18469.84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受到的损失:医疗费6684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0元、住院护理费4480元、出院后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为35088.17元、交通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为6000元、残疾器具费530元,共计156138.72元。由被告***赔偿9403.4元,被告广西宾阳县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负担130元,被告***和被告广西宾阳县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元,原告负担6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