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普爱饲料有限公司
砀山县开路家庭农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砀山县开路家庭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1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另行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07元,由被告砀山县开路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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