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少青遮阳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6398号

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少青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德敏,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少青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为1376元,由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李凤莲

人民陪审员吴天明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晶晶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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