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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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止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执661号公告涉及要求案外人南宁国泰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前迁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地下室菜市场D01号商铺的执行; 二、本院在执行拍卖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地下室菜市场D01号商铺的过程中,依法披露案外人南宁国泰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拥有拍卖涉案房产未到期租赁权。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第二项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