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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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97,677.40元及利息(以697,677.4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776元,反诉受理费15,400元,共计26,1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