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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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森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融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6800元,由被告***、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