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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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的位于安源区长兴北路1号南二区二层,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00323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2)第108186号的商铺及商场作价541403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将被执行人***的位于萍乡市建设西路柳园花园B栋134、135、136、155、15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20××27号、20××30号、20××29号、20××32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3)第109999号的房屋作价2354856.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本院不负责以上房产的登记过户,登记手续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因房产现状、瑕疵造成不能登记的风险,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