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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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清国用(90)字第010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证号为房权证清私房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万美玲。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