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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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O0O,OO0元,利息649,829.56元,本息共计9,649,829.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曰,2018年7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梁春梅、庞冬梅对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支行对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用其所租赁的位于南宁市的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号)的经营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9674元,由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梁春梅、庞冬梅共同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