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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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746.40元; 二、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含复利)1,738,244.82元;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以本金11,999,746.4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228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04,578元,由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