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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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 广西恒东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恒东农业有限公司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 广西恒东农业有限公司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9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计至还清之日止。已经归还的利息3452762.78元应从中扣减); 三、***、***、***对广西恒东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对依法以抵押物[即***、***、***、***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商场(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145元,公告费600元由广西恒东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通过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