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萍乡市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中装”字号; 二、被告萍乡市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萍乡市中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