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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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的《陆川县铅锌矿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的《陆川县铅锌矿项目合作合同》; 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权益份额金8500000元给原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 四、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给原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计算方法:以8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权益份额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上述第三、第四项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91004元(原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45502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0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