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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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8)赣03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 二、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76元,共计52352元,由萍乡市紫光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26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