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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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554988.22元的20%,即110997.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554988.22元的60%,即332992.9元,品除已支付的150092.58元,余款182900.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2元,由上诉人***负担2942元,被上诉人***负担1440元,被上诉人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81元,上诉人***负担644.41元,被上诉人***负担438.6元,被上诉人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