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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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大新县恒发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广西大新县恒发锰品有限公司通往公路的大门打开,不得有妨碍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行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