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 广西贺州市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41890317018738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83,130.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共计3,583,130.21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对被告广西贺州市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昭平县的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国用(2014)第0137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的债权额度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