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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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6845.08元; 二、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3046845.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7833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6日起以37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 四、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XXXX795.1亩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监管费,即自2017年1月6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止; 九、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05元,由被告重庆正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3205元,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费216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