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南天地煤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淮北四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南天地煤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四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59187.5元及利息134367.48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算至2018年9月1日止,2018年9月2日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8元,减半收取17374元,由被告西南天地煤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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