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