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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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万元”、“驳回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评估费120000元,合计416800元,由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688元,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负担350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8元,由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