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鑫利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崇左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广西鑫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崇左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鑫利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崇左市科学技术局退还预付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广西鑫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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