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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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薪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薪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438.16元。 案件受理费17404.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