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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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730元,保全费2663.23元,合计10393.23元,由木马公寓业委会负担5196.62元,由爱涛物业公司、爱涛物业江宁分公司负担5196.6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上诉人木马公寓业委会负担3865元,由爱涛物业公司、爱涛物业江宁分公司负担3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