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730元,保全费2663.23元,合计10393.23元,由木马公寓业委会负担5196.62元,由爱涛物业公司、爱涛物业江宁分公司负担5196.6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上诉人木马公寓业委会负担3865元,由爱涛物业公司、爱涛物业江宁分公司负担3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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