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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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追偿金额为5702020.62元及利息(以5702020.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的债权; 二、被告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付至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32×××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以其对被告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三、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有权就被告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登记编号ZYD182329、出质人证券账户B88×××83、证券代码6xxx、质押证券数量8xxxxx、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经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92元,由被告吴江市天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